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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電(記者徐盈雁)“以公訴為例,改革前,案件辦理需要經過案件承辦人、副處長、處長、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等五個環節;改革後,將縮減為主任檢察官、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等三道關卡。”日前,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政治處主任張偉向記者舉例說明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帶來的變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賦予案件承辦人相應決定權,提高了辦案效率”。
  201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部署會,決定在全國7個省份17個檢察院試點開展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在檢察業務部門設若干主任檢察官,以主任檢察官為基數組成辦案組織,由主任檢察官擔任辦案組織負責人。
  這是一場與時俱進、勢在必行的改革。修改後刑訴法、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更多的訴訟監督職能,對檢察機關辦案質量、效率和檢察官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新形勢,高檢院研究提出了以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為核心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方案。
  這次改革,既大刀闊斧,又腳踏實地。據高檢院政治部負責人介紹,改革從組織體系、責任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大動作”調整。同時,改革嚴格限定在已有法律框架下進行,並沒有突破法律規定。
  記者瞭解到,改革將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將全體檢察人員按照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檢察行政人員科學分類,取消二級內設機構,整合基層院內設機構,建立權責明確、協作緊密、制約有力、運行高效的辦案組織。
  在權限劃分上,改革堅持依法、合理放權與加強領導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審查批捕、公訴、職務犯罪偵查等不同特點和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合理下放權限,明確相應責任,實現檢察官責權利相一致。
  改革向檢察官“放權”後,必然要求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加強對主任檢察官的監督制約,就是此次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高檢院政治部負責人表示,改革後,將根據調整後的內設機構和辦案組織的職責及業務特點,確定執法辦案流程及工作規範,完善各辦案組之間、執法辦案各環節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等。
  改革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社會各界對此予以厚望。在2013年度十大檢察新聞評選活動中,試點開展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入選。活動評委會認為,建立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依法賦予主任檢察官執法辦案相應決定權,實現檢察官責權利相統一,有利於增強主任檢察官辦案獨立性、責任心,強化檢察職業特點。
  代表委員點評
  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律師 施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檢察機關試點開展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通過整合內設機構、優化辦案組織、明確執法權限責任等措施,增強主任檢察官辦案獨立性和責任心,有利於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能力,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公正司法。  (原標題:2013檢察關鍵詞:點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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